山水字〔2024〕108号
山南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河道采砂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藏水河〔2023〕14号),2024年10月18日,经山南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南市河道采砂有关事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2日
山南市河道采砂有关事宜
一、关于河道采砂禁采时段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主汛期、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以及依法禁止采砂三个时段,不得进行河道采砂和常规清淤疏浚活动。
二、关于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审批责任主体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雅鲁藏布江、西巴霞曲、洛扎雄曲、娘母江曲等重要国际河流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须严格执行,规划内容如需调整,应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三、关于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模标准
河道采砂实行分级许可制度,采砂单位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按照一场一证原则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0万m3/年(含本数)以上,20万m3/年以下的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0万m3/年以下规模的河道采砂许可。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报送采砂规划、出让采砂权、年度实施方案、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
四、关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出让在雅鲁藏布江、西巴霞曲、洛扎雄曲、娘母江曲等重要国际河流干流县域管辖段内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其他河道出让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实施。所有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每次出让年限不得超过3年。
五、关于河道采砂现场建设管理的要求
采砂现场应设置规范的采挖区边界标识牌、河道采砂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并按照河湖“清四乱”要求,砂石加工厂和堆场严禁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场内分区应合理。河道采砂现场应逐步完善视频监控、定位、电子围栏、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等设备系统,现场数据应接入各级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对河道砂石开采、运输环节进行监管。采砂现场建设标准应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谁生产经营,谁负责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将此作为采砂许可复核的重要依据。采砂完成后对采砂河道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
六、关于相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的良好氛围。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草、应急、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抓好河道采砂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
山南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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