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范山南市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生态安全与行洪安全,2024 年 10 月 22 日,山南市水利局印发《山南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山水字 [2024] 108 号),该通知经山南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河道采砂管理的关键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以下从政策核心内容、落实要求及重要意义三方面进行解读。
河道采砂活动并非全年可开展,政策明确划定了三类禁采时段,从源头上规避安全风险与生态破坏。其一,主汛期是河道行洪的关键时期,此时采砂可能改变河道形态,影响行洪能力,故禁止采砂;其二,当河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河道防洪压力剧增,采砂活动易引发河道坍塌、水位异常上涨等问题,因此同步禁止;其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采砂的其他特殊时段,也需严格遵守。同时,禁采时段内不仅禁止常规采砂,常规清淤疏浚活动也被纳入禁止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河道的保护。
河道采砂规划是采砂活动的 “蓝图”,政策清晰划分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编制与审批责任,避免职责交叉或推诿。
规划编制主体与权限: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对于雅鲁藏布江、西巴霞曲、洛扎雄曲、娘母江曲等重要国际河流干流,其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规划审批流程:重要国际河流干流的采砂规划,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此外,政策强调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若需调整,需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为避免采砂规模失控,政策实行河道采砂分级许可制度,明确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规模标准与许可要求。
审批规模划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年采砂量 10 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20 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砂项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审批年采砂量 10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实现采砂规模的精准管控。
许可管理要求:采砂单位需在依法取得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按照 “一场一证” 原则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且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防止长期无序采砂。同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逐级报送采砂规划、出让采砂权、年度实施方案、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资料,确保审批流程可追溯、可监管。
政策围绕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与差异化审批流程,同时要求出让方式公开透明。
出让方案编制与审批:对于雅鲁藏布江等重要国际河流干流县域管辖段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其他河道的开采权出让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实施。
出让方式与年限:所有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杜绝暗箱操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每次出让年限不得超过 3 年,避免长期垄断,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采砂现场是管理的关键环节,政策从标识设置、设备配备、生态修复、安全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现场标识与分区:采砂现场需设置规范的采挖区边界标识牌、采砂公示牌、安全警示牌,同时按照河湖 “清四乱” 要求,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厂和堆场,场内分区需合理规划,避免占用河道空间。
智慧监管设备配备:采砂现场需逐步完善视频监控、定位、电子围栏、出入卡口计重计量等设备系统,且现场数据需接入各级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实现对采砂、运输环节的实时监管,提升管理效率。
生态修复与安全责任:采砂完成后,需对河道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践行 “边开采边修复” 的生态理念;同时,严格落实 “谁生产经营,谁负责安全生产” 的主体责任,该责任将作为采砂许可复核的重要依据,倒逼采砂单位重视安全生产。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部门,政策清晰界定了各部门职责,同时鼓励社会监督,构建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的监管体系。
部门职责划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管理氛围;发改、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能,抓好采砂监督管理,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管采砂对土地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把控生态环保要求等,避免监管漏洞。
社会监督机制:政策要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项目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让采砂活动置于 “阳光” 下,提升监管的全面性与有效性。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为确保政策落地过程中及时解决问题,政策明确要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及时向市水利局报告,以便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动态调整,保障政策适应性。
政策虽未直接提及考核,但从 “逐级报送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作为许可复核依据” 等要求可看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将采砂管理责任压实到人,后续可能会结合河湖长制等工作,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推动责任落实到位。
通过划定禁采时段、要求生态修复、规范采砂规模,可有效减少采砂对河道形态、水质、岸线生态的破坏,同时保障主汛期等关键时期的行洪能力,维护河道生态系统稳定与防洪安全。
分级许可、公开出让等制度,可杜绝无序采砂、非法垄断等问题,促进采砂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工程建设等领域提供稳定砂石供应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
政策对规划、审批、出让、现场管理、监管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形成 “全链条” 管理体系,改变以往管理中可能存在的职责不清、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提升山南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治化、标准化、智慧化水平。
作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山南市河道生态保护意义重大。该政策的出台,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山南市实现 “生态保护第一” 与 “资源合理利用” 的有机统一,为建设美丽山南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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