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市县三级政府工作部门(单位)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二
各地(市)委依法治地(市)办组织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填报/各县(区)委依法治县(区)办组织
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填报
表一2022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山南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3年7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撤销许可的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的数量 | 不予许可的数量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 ||||||
1 | 取水许可证 | 47 | 47 | 47 | ||
2 | 水土保持方案 | 74 | 74 | 74 | ||
3 | 洪水影响评价 | |||||
4 | ||||||
5 | ||||||
合计 |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1 | ||||||
合计 | ||||||
总计 |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 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二2022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山南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3年7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 ||||||||||||||||||
3 | 水利局 | 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 | 12 | ||||
4 | ||||||||||||||||||
5 | ||||||||||||||||||
6 | ||||||||||||||||||
7 | ||||||||||||||||||
8 | ||||||||||||||||||
10 | ||||||||||||||||||
11 | ||||||||||||||||||
12 |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1 | ||||||||||||||||||
2 | ||||||||||||||||||
总计 |
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 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暂扣许可证、执照,(6)降低资质等级,(7)吊销许可证件,(8)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9)责令停产停业,(10)责令关闭,(11)限制从业,(12)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三2022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山南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3年7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 |||||||||||||
3 | |||||||||||||
4 | |||||||||||||
5 | |||||||||||||
1 | |||||||||||||
2 | |||||||||||||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 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 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2022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山南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3年7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收费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宗) | |
实施数量(宗) | 收费总金额(万元) | |||
1 | 水资源费 | 47 | 2055.08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74 | 703.76 | |
说明:
1. 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 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
2.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表五2022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山南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3年7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宗) |
1 | 水资源费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3 |
说明: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 的数量。
表六2022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山南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3年7月20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 |
次数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合计 |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 | ||
1 | ||
2 | ||
总计 |
说明: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 1 次。无特定对象的日常巡查,按出动次数计算,出动 1 次计为 1 宗检查。
2022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 121宗, 予以许可 121 宗。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 121 宗, 予以许可 121 宗。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数量为 0 宗, 予以许可 0 宗。
2.(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10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3.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许可申请总数的 0 %。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处罚申请总数为 5 宗, 罚没金额 120000 元。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 5 宗, 罚没金额 120000 元。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为 0 宗, 罚没金额 0 元。
2.(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3.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处罚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处罚总数的 0 %。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 0 宗。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 0 宗。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 0 宗。
2.(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强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3.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强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强制总数的 0 %。
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 121 宗, 征收总金额 27588400 元。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收数量为 121 宗, 征收金额 27588400 元。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收数量为0宗, 征收金额 0 元。
2.(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征收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0 %。
3.本部门2021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征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 占行政征收总数的 %。
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征用总数为 121 宗。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用 121 宗。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征用 0 宗。
2.(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征用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3.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1年度行政征用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征用总数的 0 %。
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 31 次。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 31 次。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检查 0 次。
2.(1)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检查被申请行政复议 0 宗,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0 宗, 占被申请行政复议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2)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确认违法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其中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行政复议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3.本部门2022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判决确认违法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其中:(1)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0 宗,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2)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2022年度行政检查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 宗,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0 宗, 占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宗数的 0 %, 占行政检查总数的 0 %。
(注:“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复议决定和生效判决的数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友情链接
自治区政府网站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市级部门网站
水利部门网站
主办:山南市水利局 地址: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湖南路9号 电话:0893-7820418
©2019-2021 网站标识码:5422000045 备案:藏ICP备18000340号-1 a> 藏公网安备 5422210200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