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压实风险防控责任,推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现将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山南市水利局质安站于2024年9月27日监督检查勇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9月30日监督检查甲日普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时,发现以上工程存在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等问题。
经调查核实,以上工程施工单位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配备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项目部安全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山南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第131项的规定,对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各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水利部门要以上述典型案件为例,提高法治思维,提升安全生产的法治能力和水平,按照水利部、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违法问题线索的排查和处置,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严,涉水利工程相关企业单位应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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