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002 | 文号: | 山脱指办〔2019〕50号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0-05-12 |
山南市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制度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为有效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薄弱以及长效管理机制的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的好、长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山南市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在全市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二条 凡农村饮水工程受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工程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途。
第四条 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疾控部门要开展好水质检测及监测工作。
第五条 对农村饮水水源点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护,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做好水源点保护及监督,并做好保养。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各乡镇(村居)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和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落实县级专管人员、乡级专管人员、村居级专管人员,做到农村饮水工程层层有人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做到有制度约束、有资金保障。要将饮水工程管护纳入各村居村规民约中,制定落实相关奖惩措施。村居“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和党支部第一书记要积极组织村民投劳,对本辖区内管道埋深不足地方进行再次回填,指导群众冬季对背水台进行包裹保温处理。
具体管护职责:村居农村饮水工程专管人员负责水源点清理和日常维护工作,村居“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党支部第一书记负责组织群众每季度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进行清理。县级专管人员、乡镇专管人员负责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直各部门按照职能做好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直各部门做好技术指导,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的成、管的好、长效益”,着力构建市级技术指导,县级总抓,乡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供水、以水养水”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藏水农〔2019〕83号)文件要求,在水价改革的同时,逐步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机制。各村居委会按照一年一次或一季度一次等方式收取水费。县发改委(物价局)要出台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大力推进水费征收制度,切实促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良性稳定运行。
工作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以县(区)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2020年4月30日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30日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数的95%以上,2020年12月31日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根除“大锅饭”和“福利水”现状。管理人员所收水费必须建立专账、专户存储、除支付电费(机井供水)、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外,结余资金逐年积累以备维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村居委会每年底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针对季节性缺水隐患,各县(区)制定供水应急预案,预案要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九条 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运行管护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设施损坏或故意破坏者,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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